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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全国各地 服务优势经验丰富 评估目的获取补偿提供依据 优势专业高效 评估优势公平公正

应用市场法进行资产评估需要满足两个基本的前提条件:一是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二是公开市场上要有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
公开市场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市场上有自愿的买者和卖者,在交易信息充分交换,或者交易信息公开的前提下,有相对充裕的时间,买卖双方进行平等交易,排除了个别交易的偶然性,市场成交价格基本上可以反映市场行情。在公开市场中交易行为发生得越频繁,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相类似的资产价格越容易获得,按市场行情估测被评估资产价值,评估结果会更贴近市场,更容易被资产交易各方接受。
资产及其交易的可比性,是指选择的可比资产及其交易活动在近期公开市场上已经发生,且与被评估资产及资产业务相同或相似。这些已经完成交易的资产就可以作为被评估资产的参照物,其交易数据是进行比较分析的主要依据。资产及其交易的可比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照物与评估对象在功能上具有可比性,包括用途、性能上的相同或相似。该差异性会对价格产生影响。一般情形下,功能越强,价值越大。但是,在考虑功能对价格影响时,有时需要考虑评估的价值类型是市场价值还是投资价值,针对特定主体来作评判。比如,某一具有特殊功能的机器设备,对于特定的使用者具有特殊的用途和价值,但是对于另外一类市场主体,其特殊功能并非所需。因此,该设备对于这部分购买主体来说就没有特殊的价值。
2.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面临的市场条件具有可比性,包括市场供求关系、竞争状况和交易条件等。
3.参照物成交时间与评估基准日间隔时间不宜过长,应在一个适度时间范围内,同时,时间对资产价值的影响是可以调整的。
参照物与评估对象的可比性是运用市场法评估资产价值的重要前提。把握参照物与评估对象功能上的一致性,可以避免张冠李戴;把握参照物与评估对象所面临的市场条件,可以明确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选择近期交易的参照物,可以减少调整时间因素对资产价值影响的难度。
衢州鱼塘评估
不动产的概念
不动产
《*民法典》百一十五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通常是依据其自然性质是否可以自由移动为标准的。一般来说,凡是自行能够移动或者用外力能够推动,且又不改变其性质和价值的财产,像牲畜、家禽和家具、器皿之类,属于动产;反之,土地、房屋等不可移动的财产,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章*二条*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将不动产定义为“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不包含海域、林木等”。本章中所述的不动产定义与《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一致。
(1)土地。土地是地球的陆地(包括内陆水域、海涂)表层范围内,由土壤、岩石、矿藏、水、气候、地质、地貌,以及人类活动对上述要素产生的种种结果所组成的自然经济综合体。
土地按照自然形态可以分为山地、丘陵地、台地、平原等,按照用途可以分为商业金融业用地、工业及仓储用地、**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用地、农用地、水域用地、特殊(、宗教、监狱等)用地、未利用空闲地等。中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将土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等12个级类。
(2)建筑物。广义的建筑物是指人工建造的所有建造物,包括房屋和构筑物;狭义的建筑物仅指房屋,不包括构筑物。房屋指由围护结构组成的能够遮风挡雨,供人们在其中居住、工作、生产、生活、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如住宅、公寓、宿舍、办公、商场、宾馆、酒店、影剧院等。构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建造物,人们一般不在其中进行生产生活活动,如烟囱、水井、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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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会计准则*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评估是基于资产的佳用途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将该资产出售能够用于佳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的评估。
佳用途是指资产价值大化时对应的用途,主要从法律上是否允许、实物上是否可能以及财务上是否可行等方面考虑,具体如下:
(1)法律上是否允许,应该考虑对资产进行评估时资产使用在法律上是否受到限制,评估基准日对该投资性房地产的使用必须未被法律禁止。例如,如果**禁止在生态保护区内进地产开发和经营,则该保护区内的土地佳用途不可以是工业或者商业用途的开发。
(2)实物上是否可能,应该考虑资产的实物特征。例如,一栋建筑物是否能够作为仓库使用。
(3)财务上是否可行,是指在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时应该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使该资产产生足够的收益或者现金流量,从而补偿使用该资产形成的成本后,仍然能够满足市场参与者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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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的适用范围
在单项资产评估中,收益法通常被用于以下类型资产的评估:(1)无形资产,包括及专有技术、商标、著作权、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等。(2)房地产。通常是具有收益性的房产类别,比如商铺'、酒店、写字楼等。(3)机器设备。一般情形下,单台机器设备很难立产生收益,因此该类型资产不易釆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对于可出租的机器设备或可立产生现金流的生产线、成套设备,可以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4)其他资产。比如非上市交易的、债券、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等。
收益法在整体资产评估中的应用通常是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企业经营的本质是获得收益,因此,收益法与其他评估方法相比更能体现企业存在和运营的本质特征,也是其价值更为直观的体现。通常情形下,评估专业人员依据收益口径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收益法具体方法进行评估。常见的方法有股利折现模型、现金流折现模型、经济利润模型,它们分别对应的收益口径为股利、自由现金流量以及经济利润。
对于轻资产类型的企业价值评估,收益法通常占据为重要的地位。与传统生产性企业相比,轻资产企业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有形资产较少,其获利的主要来源是无法体现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大量的无形资产。因而,如果釆用成本法对其进行评估,则其作为盈利主体而具有的价值可能无法全面体现出来,企业价值或被严重低估。在此状况下,收益法就成为更为合理的方法。
用于企业评估的收益额可以有不同的口径,如净利润、净现金流量(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息前净利润、息前净现金流量(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等。而折现率作为一种价值比率,要注意其计算口径。有些折现率是从股权率的角度考虑,有些折现率既考虑了股权投资的回报率同时又考虑了债权投资的回报率。净利润、净现金流量(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是股权收益形式,因此只能用股权率作为折现率。而息前净利润、息前净现金流量或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等是股权与债权收益的综合形式,因此,只能运用股权与债权综合率,即只能运用通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获得的折现率。评估专业人员在运用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时,必须注意收益额与计算折现率所使用的收益额之间口径上的匹配和协调,以保证评估结果合理且有意义。
北京普华信德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是由财政部和北京市财政局共同授予资产评估资质的全国性专业评估公司。公司具备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服务团队,是一家集人才、技术、经验于一体的*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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